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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处理

政策解释

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4号),自2019年5月1日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4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0%降至16%;个人缴费率未经调整仍为8%。

医疗保险政策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率的通知》(沪府发〔2017〕48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由12%调整为11.5%。其中,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由8%调整为7.5%,单位缴纳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未作调整。

根据《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职工应按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缴费基数的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政策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分阶段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2号),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缴费率,其中单位缴费率为0.5%,个人缴费率为0.5%。

工伤保险政策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分阶段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沪人社〔2020〕2号),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本市第一至第八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将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继续降低20%。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和1.6%。

生育保险政策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沪府发〔2013〕62号),本市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0.8%调整为1%。

节约储金政策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9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2019〕1号),上海市职工及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7%各一份(取整值)。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比例各为1%-5%(取整值),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单位按照上海市统计局的标准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019年上海住房公积金结束时间将推迟至2020年6月30日。上海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调整时间由4月1日推迟至7月1日,故2020年6月前计算公积金时仍适用2019年政策】。

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等通知。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的意见(沪公积金〔1996〕20号)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年工资总额/实际工作月数。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工资总额构成规定》,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

【工资总额的定义没有提到单位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之和,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基金、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住房公积金。因此,工资总额不包括单位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这样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基础职工月平均工资也不包括单位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

流行病特别政策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在本市实施企业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的通知》(沪人社基〔2020〕77号),2020年2月至6月,对中小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予以减免。个人缴费不予减免。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小微企业的含义详见《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大中小微企业统计分类办法(2017年)》的通知】

根据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前期出台了6月前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包括免除中小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底。

根据上海市医保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的通知沪医保规〔2020〕1号,2020年2月至6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按5.25%的比例缴纳;个人缴费比例不做调整。

会计处理

案例:以2020年5月上海中小企业,平均月薪5000,职工和单位共同基金缴费率5%,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0.256%为例。【工伤保险费率按第二类行业0.4%降低20%,再按80%计算,即0.4%*(1-20%)*80%=0.256%】

1.提供工资和社会保障

借:管理费5512.5

贷方:应付员工-工资5万元

社会保障和公积金512.5

2.下个月发工资的时候

借:应付职工工资-工资5000元

贷款:其他应收款-预扣社会保障和公积金775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x

银行存款5000-775-X

3.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X

信用:银行存款x

交社保

借:其他应收款-预扣社保和公积金775

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障和公积金512.5

信用:银行存款1287.5